,《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》经审议通过,成为我国首部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性法规;2017年12月1日,《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》经审议通过,这是我国在省级层面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有关职业培训的地方性法规。
这两部法规的出台,标志着各级政府正着力推动职业培训工作法治化。职业培训活动进一步规范,必将对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、挖掘人力资源优势发挥重要作用。
值得一提的是,两部法规都对企业应承担的职工培训责任进行明确和细化,并且明确了法律责任。
如《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》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,提出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;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建立技能培训中心、技师工作站等技能培训组织。《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》规定,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宁波市和河南省先行先试,把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规制度,这也为我国从国家层面进行职业技能开发立法,从实践和理论上作了政策储备。
现实中,由于在国家层面尚没有职业技能相关法律法规,有关规定过于原则,且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。因此,作为技能人员培养的主体,很多企业认识存在偏差,不注重员工技能培训,员工自己不愿意参加培训的现象也比较突出。
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,可以更大程度地发挥企业主体作用,提升企业培训员工积极性。出台法律法规,要求企业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,推动企业积极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,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能人才考核评价体系。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接受培训的合法权益,为社会和企业培养更多实用型技能人才。
同时,政府应针对企业定期进行培训质量评估和考核,建立信用档案,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,进行相应的处罚。